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及自願投保對象
《勞工職業災害保護及保險法》於111年5月1日上路,受僱勞工自到職日起就應享有保險保障。根據統計,新法上路後已有244名雇主因「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、退保手續」而挨罰2萬至10萬的罰鍰,並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,另有75名雇主「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,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」,請企業留意。
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,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,獲得報酬之勞工,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,以強制為主,自願為輔。
一、強制投保對象
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,年滿15歲以上,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,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,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:
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、民營工廠、礦場、鹽場、農場、牧場、林場、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、公用事業之員工。
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、行號之員工。
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、文化、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。
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(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)之政府機關及公、私立學校之員工。
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。
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。
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。
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。
前項規定,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。
前二項所稱勞工,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。
二、自願投保對象
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,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,參加勞工保險:
A.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。
B.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。
C.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。
D.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。
其他:
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,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。
資料來源:勞動部網站最後更新日期:2022-06-27